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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技術規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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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包裝瓶網 編輯:zynljh 發表時間:2007/12/17 12:5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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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的有關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以玻璃窯爐為熔化設備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醫藥、電子玻璃等)工廠的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以及現有工廠的生產、維護和管理。 本規程適用范圍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標準 2.1 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2.2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廠工藝設計規范》。 2.4 GB6528—86《玻璃生產配料車間防塵技術規程》。 2.5 GBJ211—87《工業爐砌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產企業應達到該產品相應的經濟規模,為采用先進的配料、熔化、成形、檢驗包裝及貯運技術裝備創造條件,提高企業整體的安全素質。 3.1.2 玻璃生產應采用切合實際、經濟合理、職業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進技術和措施。在新建、擴建和改造的工程項目中必須執行主體工程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原則。 3.1.3 玻璃生產過程應盡量提高生產的綜合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對生產過程中的各項不安全因素,應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聯鎖、警告的原則,采取相應措施,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實行文明生產。 3.1.4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氣等高熱值燃料;凡使用煤為熱源熔化玻璃的企業,宜將煤轉化為氣體燃料(煤氣)使用 有條件的企業,宜結合工藝要求的采用電加熱。 3.1.5 玻璃生產設備的設計應符合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有關規定。 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 電梯的制造、安裝、檢驗、操作與維修等方面的要求,應符合GB7588-87《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程》的規定。 3.1.6 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場所及工藝設備,應按GB2894-88《安全標志》的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或信號報警裝置。 3.1.7 生產車間或工作場所的采光和照明應符合GB50033-91《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及TJ34-97《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規定。 3.1.8 玻璃工廠輔助用室的設置應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 3.1.9 玻璃工廠主要燃料動力設施的設計和各項安全措施,必須嚴格遵守GBJ16-87和相關的專業性規范、規程要求。 3.1.10.1 油站應遵守GBJ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 3.1.10.2 發生爐煤氣站應遵守GB6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和JBJ11-82《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 3.1.10.3 液化石油氣站應遵守TJ28-78《城市煤氣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1.10.4 天燃氣配氣站應遵守GB6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3.1.10.5 氫氧站、氨分解制氫站應遵守GB4962-85《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3.1.10.6 氮氣站應遵守GB50030-91《氮氣站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1.10.7 壓縮空氣站應遵守TJ29-90《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 3.1.10.8 鍋爐房應遵守GBJ41-79《工業鍋爐房設計規范》及現行的《鍋爐房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1.10.9 供電和用電應遵守現行的各項有關規范及規定。 3.1.1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應熟悉所使用設備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規程,應經常檢查安全裝置的可靠性,不得隨意拆除。 b. 操作者上崗前應將所需使用的工具準備齊全,嚴格按規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c. 操作時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 d. 共同操作時須分工明確,相互之間應隨時保持聯系和協調一致。 e. , 正在運行中的各種機械、電氣、熱工設備,不得在有傷害危險存在的情況下進行調試或檢修工作,不準跨越傳動物件或觸及危險部位。 f. 生產設備本身和周圍操作場地應保持整潔有序,保持運輸和人行通道暢通,及時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廢棄物。 g. 操作者應按設備保養規定的要求,定時定員完成設備注油、清洗等維修工作內容,按時記錄設備運行情況,完善交接班制度。 h. 在禁火區域作業的人員應嚴格遵守防火制度。 i.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及上崗應按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規則》的規定執行。。 j. 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特殊工種職工進行體檢,凡患有職業禁忌癥者應立即予以調離本工作崗位。 3.2 廠區總平面布置 3.2.1 廠區總平面布置應考慮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廠區宜結合功能分區,將行政辦公區與生產區分開布置。 3.2.2 易燃易爆的燃氣(油)儲罐、供配站及其附屬設施,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與建筑物或具有明火、散發火花的生產車間、工作場所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J16-87的規定。 3.2.3 凡擴建、改造項目的設計,因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車間間距、管線布置等不能滿足防火規范要求時,除應采取補救措施外,尚應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 3.2.4 凡散發塵毒的配料車間、耐火材料車間、發生爐煤氣站、粉料庫及各種原材料堆場等宜布置在廠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2.5 高溫作業的熔制車間(含熔化、成形、退火工段),其方位的選擇宜使夏季主導風向由生產線的冷端吹向熱端,且與車間長軸的夾角一般不宜小于45°。 3.2.6 生產過程中,產生噪聲的車間、站、房等宜相對集中,位于廠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應遠離廠內外要求安靜區域。對噪聲敏感試驗室、化驗室、辦公樓和生活區宜布置在主要噪聲源的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3.2.7 廠區道路設計應符合GBJ22-87《廠礦道路設計規范》的規定,兼顧消防、安全和運輸的需要。 3.2.8 廠區內的鐵路專用線一般應采用盡頭式集中布置。廠區鐵路與廠內道路平面 交叉的道口必須符合GB6389-86《工業企業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規定。 3.2.9 大、中型玻璃廠應分設人流出入口及貨流出入口,各靠近其主要服務區。沿人流較密集的主干道兩側宜設人行道,夜間應有足夠照明。 3.2.10 廠區內設置的溝、坑、池等,應設置蓋板或欄桿等安全防護措施。 3.2.11 廠區上空不宜有高壓輸電線通過,如無法避免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3 防署降溫 3.3.1 熔制(聯合)車間的熔化、成形、退火、耐火材料車間的燒磚窯等高溫工作場所,應充分利用熱壓,合理地組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使車間內作業地帶和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分別達到TJ36-79的要求。 3.3.1.1 自然通風應有足夠的進風面積。熔制(聯合)車間熔化、成形工段等高溫廠房沿外墻內外布置的附屬建筑物,占用該廠房外墻的長度不得超過全長的30%,且不宜設在廠房迎風面。 3.3.1.2 熔化工段熔窯窯體上方應設置避風排熱天窗。 浮法工藝成形工段的錫槽上方、平拉法工藝成形室上方應設置避風排熱天窗;引上法工藝的多層廠房,應在引上部設置通風豎井;采板場及燒磚窯上方應設置避風排熱天窗。 日用玻璃成形工段(制瓶機、壓制機、吹泡機等)的上方應設置避風排熱天窗。 3.3.2 玻璃熔窯、退火窯、燒磚窯、錫槽等熱工設備表面,應盡量采取保溫隔熱措施。 3.3.3 玻璃生產熱工設備及其它熱作業場所,應在操作工人附近設置固定或移動式隔熱設施及送風降溫設施。 3.3.3.1 玻璃熔化、成形、檢驗等熱操作崗位,應設隔熱或送風降溫設施。 3.3.3.2 耐火材料車間燃煤燒磚窯的投煤操作區應設局部送風降溫設施。 3.3.3.3 發生爐煤氣站主廠房操作層,應設局部送風降溫設施。 3.3.3.4 熱作業環境中的窯頭儀表室、成形及退火控制室等,應結合工藝對室內環境的要求,設置送風降溫或空調設施。 3.3.3.5 熱作業的吊車司機室,或炎熱地區粉塵作業需要密閉的吊車司機室,應設降溫設施。 3.3.4 高溫作業場所宜設置工人休息室或休息涼臺;休息室內溫度一般不得超過夏季室外溫度,否則應采取降溫措施。 3.3.4.1 熔制(聯合)車間宜在窯頭區為測溫工和熱修工設置休息室,并宜在熔化部兩側設置休息涼臺。 3.3.4.2 引上法工藝的引上部,宜為引上工設置休息室。 3.3.4.3 日用玻璃的成形工段,宜為成形工設置休息室。 3.3.4.4 耐火材料車間宜在燃煤磚窯投煤口,設置休息室或休息涼臺。 3.3.4.5 發生爐煤氣站宜在主廠房操作層設置休息室。 3.3.5 凡在高溫作業條件下操作的工人,應保證供給充足的含鹽清涼飲料。 3.4 防治噪聲 3.4.1 玻璃工廠噪聲控制應符合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和GBJ87—85《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的規定。 3.4.2 玻璃原料、耐火材料的粉碎系統,煤氣發生爐供煤系統等產生高噪聲的設備,宜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的遠距離監控操作。 3.4.3 車間布置時,高噪聲生產區與低噪聲生產區宜分隔布置。 3.4.3.1 配料車間的破碎、篩分、稱量、混合部分宜相互隔開,其中破碎部分宜按工藝系統再進行分隔,設置帶隔聲的門隔墻,隔墻及外圍結構宜選擇隔聲性能好的建筑材料砌筑。 3.4.3.2 耐火材料車間的原料制備、成形、整修部分宜相互隔開。 3.4.3.3 打磚房的人工打磚區與機械加工區應相互隔開。 3.4.3.4 造箱(架)車間應將木材加工與釘箱區相互隔開。 3.4.4 設備選型時應考慮設備的噪聲指標,宜選用噪聲較低、震動較小的設備。 3.4.5 空氣壓縮機、通風機、水泵等高噪聲設備應盡量做隔聲處理。 空氣壓縮機、高壓通風機,氮氣壓縮機等的進氣或排氣口宜安裝消聲器。鍋爐安全泄壓排氣管宜安裝消聲器。 3.4.6 輸送塊狀原料或玻璃的金屬溜管、儲倉及其檔板,宜采取阻尼隔聲措施,并應盡量避免物料在運輸中出現大高差翻落或直接撞擊。 3.4.7 工作時產生強烈震動的破碎、篩分、混合設備及空氣壓縮機、通風機等設備的基礎,應采取減震或隔震措施。 有強烈震動的設備與管道之間的連接,應采用柔性連接。 3.4.8 配料、造箱、耐火材料車間等高噪聲的生產場所應盡量設置控制或監視用的操作間,該操作間應作隔聲處理,具有較好的隔聲功能。 3.4.9 對于少數生產車間及作業場所,如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其噪聲級仍不能達到噪聲控制設計標準時,應采取個人防護措施。 3.5 防火防爆 3.5.1 玻璃工廠各車間的生產類別、廠房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安全疏散距離及安全出口數目見表1。
注: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耐火等級,但應符合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3.2.1條和4.2.1條的要求。
3.5.2 有爆炸和火災危險性的廠房應有良好的通風。當采用機械通風時,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施,系統的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風管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應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材料。 3.5.3 生產過程中有可能突然放散大量爆炸危險性氣體的廠房,應設置符合防爆要求的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的換氣次數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
3.5.4 設置在熔制(聯合)車間內的有爆炸和火災危險性的燃氣(油)控制室、汽化室或預混室以及車間汽(柴)油泵房等應靠近外墻布置,且應避開設有玻璃水池的一側。 3.5.5 各生產車間爆炸和火災危場所的等級劃分、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應按現行的有關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設計。 3.5.6 玻璃工廠主要生產車間及燃料動力設施的建筑物防雷設計,應按GBJ57—83《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3.5.6.1 原料、熔制等車間高度較高的廠房,應按第三類工業建筑物設防;當廠房裝有排放爆炸性氣體的放氣管時,該部位應按第二類工業建筑物設防。 3.5.6.2 發生爐煤氣站的主廠房、煤氣調壓站、氫氧站、液化石油氣站、天燃氣站等爆炸危險場所應按第二類工業建筑物設防。 3.5.6.3 油泵房等火災危險場所及位于多雷地區高度在10m以上的非防火防爆廠房、煙囪、水塔等建筑物,應按第三類工業建筑物設防。 3.5.7 玻璃工廠各車間、燃氣(油)供配站、倉庫等的消防設計應按GBJ16-87的規定執行。廠內是否設消防站,應結合工程情況與當地消防部門協商確定。 3.5.7.1 消防給水宜與生產、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并,采用低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 3.5.7.2 油罐區應設滅火裝置,其具體設施應結合工程情況與當地消防部門協商確定。 3.5.7.3 液化石油氣供配站(儲配站)、油泵房、天燃氣配氣站(調壓站)、變電所及熔制(聯合)車間內的燃油(氣)控制室、汽油氣化室、液化石油氣室、高位油罐房等場所,應分別設置相應的滅火器。 3.5.8 有爆炸和火災危險性的物料、設備及其廠房或周圍區域,應設立明顯的禁火標志,并建立嚴格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3.5.9 有爆炸危險性氣體的場所宜安裝可爆氣體的監測、報警裝置。 3.6 防塵與通風 3.6.1 玻璃工廠各生產操作區,空氣中生產性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應符合TJ36-79、GB11724-89《車間空氣中含50%-80%游離二氧化硅粉塵衛生標準》及GB11725-89《車間空氣中含8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衛生標準》的規定。 3.6.2 玻璃原料在破碎、篩分、貯存、稱量、混合及配合料輸送直至窯頭料倉的下料過程中,應在工藝設備的產塵點(如入料口和出料口等處)設置密閉抽風除塵設施;熔窯投料池上方應設除塵設施。 3.6.3 碎玻璃處理宜采用機械化、連續化的作業線,碎玻璃系統干法作業所有破碎、落料及浮法生產線的落板、掰邊和玻璃板面吹掃處應盡量設置除塵設施。 3.6.4 耐火材料車間的防塵應參照GBJ12367-90《耐火材料企業防塵規程》的規定執行。 3.6.5 煤氣發生站的通風除塵應參照JBJ11—82《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煤氣站機械化運煤系統中破碎機、振動篩和產生粉塵的轉卸點,應密閉并設機械通風除塵設施。 3.6.6 造箱車間木材加工過程中應在揚塵點設除塵設施。 3.6.7 機修車間石棉輥加工(穿片及車削)應設置除塵設施。 3.6.8 散發粉塵的煤吊車庫、原料吊車庫中的行車駕駛室,應密閉并輔以過濾送風裝置。 3.6.9 產生粉塵的各生產區域,在生產工藝允許的情況下,宜設置電動噴霧器。 3.6.10 產生粉塵的生產場所的地面,應考慮用水沖刷。在不允許用水沖刷的堿、硝系統及熔制車間投料平臺等生產場所,應設置移動式吸塵裝置,及時清除地面、墻面和設備表面上的積塵。 3.6.11 廠內宜設置專職防塵維修設施人員,并配備必要的裝備和工作場所。 3.6.12 化學分析室、蓄電池室的酸洗間、貯酸室等處應設機械排風設施。 3.6.13 定期檢測車間空氣中粉塵或其它有害物質的濃度,發現超標進應及時采取解決措施。
4 配料 4.1 本章所指的配料,系包括玻璃原料的破碎、篩分至配合料的制備過程。 4.2 玻璃配合料應盡量采用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澄清劑、脫色劑等輔助原料,減少砷化物、氟化物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危害。 4.3 配料車間廠房位置、工藝要求、廠房建筑、粉料貯存、粉料輸送、通風除塵、防護管理等項措施,應遵守GB6528-86的有關規定。 4.4 配料車間的設備布置應保證操作和通行的安全,設備之間、設備與柱(墻)之間的凈距尺寸以及手推車通道尺寸推薦數據見表3。
用于設備維修時運輸大型更換零部件通道的最小寬度,應使零部件能順利地運到各使用地點。 4.5 破碎、篩分、混合、輸送、通風等生產設備的傳動外露部分必須安裝安全防護罩、電器開關罩、故障緊急停車裝置或其它防護裝置。 4.6 混料機、混砂機等各類需人進入檢修的設備,在檢修前必須停車并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啟動”的標志,并應設專人在現場監護。
5 熔化 5.1 基本要求 5.1.1 勞動安全衛生要求 5.1.1.1 橫火焰池窯的蓄熱室外墻至廠房側墻的凈距不宜小于3.5m,蓄熱室前端墻的操作凈距不得小于4.5m,蓄熱室熱修門前不得布置柱子;馬蹄焰池窯的側面應留出加料機操作和檢修的安全空間。 5.1.1.2 小爐下通道(蓄熱室內側墻皮至池壁外皮)的寬度和高度應根據小爐結構及所使用燃料種類而定,而便于工人操作和檢修。 5.1.1.3 池窯應設置用于檢修和操作用的喧頂側平臺、加料平臺,并用斜梯與其連接;平臺及斜梯的設計應符合GB4053.4-83《固定式鋼平臺》及GB4053.2-83《固定式斜鋼梯》的有關規定。 5.1.1.4 配合料輸送宜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連續式運輸機械。窯頭料倉應設料位監控裝置。 池窯加料應盡量選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機械加料設備,應使配合料入窯落差小,減少落料時的粉料飛揚。 5.1.1.5 油槍的選擇和安裝(位置和角度)應在滿足池窯工藝要求的同時,使其結構簡單、拆裝清洗和檢修方便,易于調節控制,并宜選擇噪聲低于85dB(A)的低噪聲油槍。 5.1.1.6 池窯窯體宜進行局部或全保溫,保溫材料應根據保溫要求、被保溫部位砌體的材質和交界面溫度進行選材。 5.1.1.7 池窯窯體和配套設備,在易受熱玻璃液侵蝕或易損的部位,應根據工藝要求分別采用風冷、水冷或其它保護措施。 冷卻用水的水溫、水壓和水質應符合以下要求; 水溫不宜高于45℃, 使用點水壓不低于0.2MPa, 水質:PH值 6.5-8.5 混濁度 小于50mg/L 有機物含量 小于25mg/L 鐵含量 小于0.3mg/L 油含量 小于5mg/L 總硬度 不大于1.05mmol/L 5.1.18 煙囪的高度和出口內徑應依據維持熔窯正常壓力情況下的抽力和環境保護要求而定。當煙囪周圍半徑200m的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高度至少應高出建筑物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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